市说吉语之反垄断系列普法(四):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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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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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阿里巴巴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款182亿元,美团也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款34.43亿元,知网又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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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 3种垄断行为之一,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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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一步:相关市场的界定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必须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以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支配地位。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应当考虑商品、地域和时间三方面的因素。

第二步: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步:判断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来源: 反垄断处、宣传中心

审核:隋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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