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生命尊严是什么权利?
A
刘萃律师解答
《民法典》在生命权当中增加了生命尊严的概念,包括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如生前遗嘱、临终关怀、有尊严的离世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3条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律师简介
刘 萃
诚功所合伙人、婚姻家庭专委会副主任
杭州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初级会计师,市南区律协政府与行政委员会主任,市南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市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市南区女企业家商会委员,市南区工商联执委, 青岛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专家,青岛电视台真情调解栏目、青岛广播电台107.6热线青岛栏目嘉宾律师。
专业领域:
婚姻房产纠纷、劳动争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业绩成就:
代理青岛市人民政府与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为委托人避免经济损失8800万元,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代理青岛市市南区城建局与青岛市集体企业联社、台湾汤普森公司股东出资纠纷,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最终帮助委托人获赔25万元;代理青岛艺华旅游实业总公司与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9万元;代理涉及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百余件,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等。为青岛市市南区政府法制办提供政府合同审查专项法律服务,累计审查政府合同近万件,并多次受邀为机关人员进行政府合同审查培训。先后为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南区政协、市南区市南区城建局、市南区总工会、市南区司法局、青岛港务局集团、山东山孚集团、泰康人寿青岛分公司、青岛赛品制衣有限公司等政府、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7号华夏基石A栋7层
刘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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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婧 审核: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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